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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慈善是一种投资

作者:邢海洋

2018-07-18·阅读时长3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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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邢海洋)

1919年,创始人福特因为福特公司的一次慈善行为被股东告上了法庭,而法庭最终认定:“公司不是慈善机构,福特慷他人,也就是股东之慨,违反了受托人义务行为,属于恶意,应加以禁止。”直到1953年,在涉及另一家公司的同样案件时,法院才宣判公司的慈善捐赠不构成逾越公司权限之行为,从而宣告了有关公司慈善活动越权的教条的死亡。

经济学里,社会上的每一个人都是为自己的利益最大化而忙碌着。而企业,代表着出资人的利益,承担着创造价值的任务,更应远离不产生利润的给予。经济学家米尔顿·弗里德曼在几十年前提出了企业的社会责任问题,他主张:企业有并且只有一个社会责任——在法律和规章制度许可的范围之内,利用它的资源从事旨在增加利润的活动。如果管理者接受企业社会责任观念,而不是尽可能地为股东创造价值的话,那就几乎没有什么能如此彻底地破坏自由社会的基础了;慈善捐助等活动只能是股东或职员个人的事,绝非企业所应承担。

企业慈善行为与企业经济目标的关系是相悖的。耐克事件使公众看到了企业社会责任的另一面,上世纪90年代初,媒体披露耐克公司设在印度、孟加拉、印尼等发展中国家的工厂大量雇用童工,所有工人都在狭小昏暗的厂房中连续工作十五六个小时的情况。曝光后欧美社会引起轩然大波,消费者组织游行,自发抵制耐克产品,并将耐克的广告词“JUST DO IT”改成了“JUST STOP IT”,尽管耐克公司后来同意支付赔款,并成立“公平劳工协会”监督改善劳工环境,但公司形象已经严重受损。消费者很难原谅耐克公司曾经对发展中国家工人所做的一切。耐克股价大跌,最终受损的还是股东。“耐克事件”让许多企业意识到,即使是大公司,也不能忽视社会责任,否则会招致严重后果。很多欧美跨国公司都开始制定社会责任守则。可以说,企业涉足慈善,很大程度上是社会的压力推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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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海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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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联生活周刊》资深主笔,投资物语专栏,还关注地理环境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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