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三联生活周刊
2018-08-03·阅读时长2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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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拉康的说法,犯罪行为是对超我中象征机制的表达。而按照弗洛伊德在《图腾与禁忌》中的分析,超我恰恰是从律法中起源的。换句话说,人是从律法与罪行中起源的。也许正由于这个原因,在美国刑法中,对罪行级别的设定会考虑到人对法律的知识:蓄意和明知。
但是,就像只有最深刻的诗人才能一辈子只写一首诗一样,只有那些最疯、病得最深的人才能在一系列犯罪活动中遵循同一种象征机制。而且,对于那些比较正常的人来说,也许象征机制本身也不能覆盖整个动机领域。更不要说是超我的象征机制。事实上,超我中的象征机制总是和审查性因素联系在一起。这样一来,就等于是用异常的表达——象征体系相对于行为之间的关系——来解释罪行相对于合法行为的异常。换句话说,象征行为的作用依赖于象征体系和行为的分离:一个行为只有在不按照它自己来解释的时候,才依靠它的象征来获得意义。而这却不是正常人的行为方式。
事实上,一个人的动机实际上就是行为者自己对行为的理解。对他来说,一种杀人行为也许只是一场形式异常的心理刺激或者只是排遣烦躁的必要手段——比如那个不喜欢星期一因此要靠开枪扫射来“提神”的布兰达·斯宾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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