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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自由主义技术伦理的嬗变

作者:读书

2021-03-24·阅读时长15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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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余成峰

在传统农业时代,技术只是辅助人力零星地使用,技术伦理问题不足以成为思想家的核心议题。至少要到十八世纪工业资本主义兴起,当大规模技术设施、技术装置和技术工程逐步推广时,才产生了所谓的技术伦理问题。

而在这个时代,处于支配地位的道德哲学、社会哲学与法律哲学,乃是古典自由主义理论,即由康德、密尔、洛克等思想家为代表的自由主义伦理。由于这样一种特定的历史亲和关系,近代以降的技术伦理,也就自然继承了自由主义的一系列基本原理。换言之,古典自由主义塑造了现代技术伦理的原则。但是,晚近信息技术发展对自由主义技术伦理带来了深刻的挑战,如何回应这些挑战?这就需要我们思索未来新的技术伦理原则框架。

塑造现代技术伦理的首先是康德的自主原则(Respect for Autonomy)。在康德看来,每个理性人都具有运用理性自主承担行动责任的能力,“要有勇气运用你自己的理智 ”。理性主体拥有自主选择的权利,因为这事关他的道德尊严。即使这样的选择对其不利,但若非经由他们同意,也不能对他们的行动进行干涉或替代他们做出选择。落实于技术伦理领域,康德原则就尤其强调 “个人自主权 ”及“知情同意权 ”。

由于技术应用可能使他人陷入不利局面,所以有必要事先征求同意(或意见)。因此,所有现代医学伦理和实验伦理,都主张必须在手术及科学研究开展前,事先取得患者或受试者的知情同意。患者或受试者经由知情同意,基于自己的理性判断做出决策,自主承担责任,自愿接受由此可能带来的风险。一九一四年美国的舒伦多夫诉纽约医院协会案是知情同意原则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件。著名的卡多佐法官(Benjamin Nathan Cardozo)审理了此案,在判决书中做出了经典的判词,奠定了知情同意原则的基石。卡多佐法官写道:“每一个成年的心智健全的人都有权利自主决定如何处置自己的身体,医生未经患者同意就进行手术构成企图伤害,并应因此负赔偿责任。”

究其实质,康德的自主原则实现了对技术风险和相应法律责任的一种理性配置。根据知情同意原则,患者或受试者自主做出同意的决策,因而不再把责任施加于医方或研究者,这样就实现了技术风险的有效转移和合理分配,顺利推动了各种医疗诊治和科学实验活动的展开。技术伦理不只是形而上学的高蹈理想,而必须镶嵌到整个现代社会功能系统的分化与演化,以及工业时代的经济和社会的基本制度安排逻辑中予以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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